一、聘任条件
1、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严谨治学。
2、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学、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、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,极少量课程根据教学需要可聘请外校教师担任。少数硕士生课程因学科特殊原因,也可由教学效果好、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讲师担任。
3、所有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和调整均需由学院(学科)最迟于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,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,未经审批聘任(调整)的教师不能讲授研究生课程。
二、聘任程序
1、愿意承担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填写《江苏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(调整)申请表》,学院(学科)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其为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。
2、若申请人为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,其正式开课前需进行公开试讲。
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研究生院组织,所在学科共同参与;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学院组织。试讲时需聘请学科带头(负责)人、学院分管院长、课程负责人或研究生督导等专家(不得少于5人)进行听课评议。公开试讲结束,听课专家将评分情况及意见填入《江苏大学新增研究生任课教师试讲专家评分表》。
3、学院(学科)将申请人的《江苏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(调整)申请表》和专家评议合格的《江苏大学新增研究生任课教师试讲专家评分表》(仅新增任课教师)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。
4、研究生院统计研究生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,录入“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”。聘任(调整)后的任课教师于下一学期开始讲授指定的研究生课程。
三、其他
1、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,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并组织实施教学环节,不断完善教学内容。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、阐述准确、概念清晰、条理分明、论证严密、逻辑性强,注意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。
2、任课教师应配合做好开课选课、课堂考勤、考试安排、成绩录入、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,具体详见《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3、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、教学质量低下或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等,按照《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执行。